3.持部队.武警机动车辆驾照和海外机动车辆驾照申请办理换《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机动车驾驶人到一个驾照记分周期内第一次记满十二分须报考的;及其在一个驾照记分周期内第二次之上记满十二分须报考的;机动车辆驾照因贷款逾期换领.贷款逾期递交人体前提证实被销户未超出三年的,按照规定需参与对应学科的考試,按以上收费标准实行。
伤残人申请办理车辆驾照的,其第一次收费标准和重考收费标准,各自按以上规范递减收费标准。
4.对机动车驾驶批准考試不过关的,每一个学科应完全免费重考一次;重考不过关再次办理考試的,按照规定规范收费标准。
二.以上收费标准属行政部门服务性收费标准,推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方法,严格遵守《省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转发<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公安等部门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33号)和《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关于全省公安交警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实行银行代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川财非〔2001〕16号)的相关要求,收益按30%和70%的百分比各自立即全额缴入省部级财政局保险库和平级财政局保险库,列入部门预算管理方法。
三.省集中化资产的应用和管理方法,依照《省财政厅 省公安厅关于公安交警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事项的通知》(川财行〔2001〕83号)相关要求实行。实际应用状况接纳省财政厅.发改委的监管。